一男子假冒注册商标销售产品被处罚
来源:律品知识产权发布日期:2019/1/3 14:52:46据了解,杨某系某饲料原料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2017年3月27日至9月2日,杨某以该经营部的名义向蓬溪县某公司销售豆粕。期间,杨某未经某商标所有人许可,私自到印刷厂印制某公司生产的某牌豆粕的产品标识,再将劣质豆粕与合格豆粕混合搅拌后,使用冒用的某牌产品标识和外包装进行二次封装,并于2017年8月22日、29日销售给蓬溪县某公司。经某公司鉴定,涉案某牌大豆粕的粗蛋白质含量不合格,产品标签及编织袋不属于该公司,为假冒第x号、第xx号某系列注册商标的产品。
12月24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并对扣押在案的250袋假冒某牌豆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