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8人涉嫌犯罪被判决
来源:律品知识产权发布日期:2019/1/14 15:27:36张某甲曾于几年前在某乡镇小酒厂灌装假“冠群芳”系列白酒,后被查获。其利欲熏心,不思悔改,自2016年起又自行购买原酒及冠群芳系列白酒的包装、酒瓶、瓶盖等原材料,委托郑甲、郑乙在中秋节、春节期间生产灌装“冠群芳”系列白酒。郑甲、郑乙招雇工人,利用其养殖场内白酒勾兑灌装设备,由郑乙勾兑白酒,郑甲和亲属及工人进行灌装,张某甲将假酒销售至济宁高新区柳行、任城区草桥口市场。公安机关现场查扣假冒花冠“冠群芳”系列白酒500余箱;假冒花冠“冠群芳”系列白酒包装500余箱套。
陈某、张某乙、陈某某自2017年以来,通过杨某某等人订购孔府家系列白酒和花冠系列白酒的包装、酒瓶、瓶盖,委托郑甲、郑乙生产灌装“孔府家”系列白酒。公安机关现场查扣假冒“孔府家”系列白酒2000余箱;假冒“孔府家”系列白酒包装及商标30000余件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郑某甲、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乙、李某某、杨某某未经“孔府家及图”、“花冠及图”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上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郑某、郑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乙、张某乙、李某某、杨某某情节严
重,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月4日,该案在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被告人郑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被告人张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陈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一万一千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