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傍名牌假冒商标触法律
来源:律品知识产权发布日期:2019/2/26 9:50:35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作案工具机器设备、制假材料、原料及假酒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高某从山东郓城等地购买假冒口子窖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及酒瓶,在合肥购买灌装、铆钉等机器设备及低档白酒,在颍上县古城镇某处组织朱某等人加工、制造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并将生产的白酒存放在其租用民房内。在颍上县古城镇生产假酒之前,高某在颍上县谢桥镇被告人朱某老房子处也生产过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
2018年1月18日,颍上县公安局民警在高某等人位于租用的民房内现场查获未及销售的大量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以及制造假酒的机器设备、包装材料、酒瓶、原料等。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证,高某等人制造的口子窖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高某等人已经生产尚未销售的假冒口子窖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近28万元。销往安徽省淮北市的假冒口子窖白酒价值达人民币21.6万余元。被告人朱某帮助高某生产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其参与制造假冒口子窖系列白酒共计300箱,共计价值10万余元,朱某从高某处获得报酬3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三种商标,高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朱某参与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0万余元,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