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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鞭炮 男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刑

来源:律品知识产权发布日期:2019/5/6 15:58:44

    吴某是湖南省醴陵市的一位农民。跟很多当地人一样,他掌握了一手制作烟花爆竹的手艺,并于2013年在当地承包了一家鞭炮厂。2016年年底,十堰市男子程某到醴陵市找到吴某,请他帮忙生产一批鞭炮,吴某当即答应并组织工人开始加工。程某负责提供“永”牌商标、包装箱和牛皮纸,吴某则负责在当地购买半成品的鞭炮及相关材料。按照程某要求,吴某组织工人加工了共计300多箱带有“永”牌商标的鞭炮,每箱5盘,每盘2000响。2017年3月,这批鞭炮加工完成,程某赶到醴陵市吴某的家中,并从当地叫了一辆大货车。在支付给吴某60000元后,将预定好的这批鞭炮装车上路。
    2017年3月27日晚,程某带着货车司机在郧阳区青曲镇某农户家门口卸货时,被郧阳区公安局青曲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的这批假冒“永”牌商标的鞭炮市场价值达113044元。
    吴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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