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双袜子二十五 商标侵权赔六千
来源:律品知识产权发布日期:2019/5/23 10:36:29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称,其是驰名商标“浪莎”的所有权人。该商标经其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刘某店铺出售的“浪莎”牌丝袜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之后,原告对该店铺销售该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被告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和商誉。
被告刘某则辩称,在没有通过执法部门的现场封存和本人签字的情况下,不认可这些东西是从其超市购买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上海市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18日向该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受理申请后,公证员陪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达济南某超市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店内花25元购买了2双外包装印有“浪莎”字样的同款袜子,并当场取得小票一张。公证员对购买现场及现场取得的物品拍照,并将其中一双袜子及小票装入信封并封签。浪莎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载明,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在济南某超市购买的标注“浪莎”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印刷模糊,未见产品正品痕迹,产品质量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防伪标识与本公司所确定的防伪标识不同。上述产品不属于本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确认为假冒“浪莎”注册商标的产品。
近日,历下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济南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目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