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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某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被处罚

来源:律品知识产权发布日期:2019/5/30 14:01:55

    义乌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海关经查验,发现标有“KENWOOD”商标标识的电动搅拌机204个。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KENWOOD”商标权利人认为上述标有“KENWOOD”商标标识的货物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于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海关于2019年3月21日扣留该批侵权货物。
    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电动搅拌机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KENWOOD”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货物价值人民币30600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

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义乌海关决定没收标有“KENWOOD”商标标识的电动搅拌机204个,并处罚款人民币4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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