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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华为”商标 网店店主被判赔偿10000元

来源:律品知识产权发布日期:2020/3/13 10:51:57

    商标是一种使用在商品上的标识,主要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相关公众对不同来源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

王某某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网店内突出使用了“华为”字样,并且所出售充电器上突出使用了标识。
    由于正处疫情期间,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详细地明法析理后,王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由于王某某的网店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既已关闭,且涉案金额较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某一次性给付华为公司赔偿费10000元,并在停止售卖使用华为商标标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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