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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名白酒商标权利 北京两公司共被罚76万余元

来源:律品知识产权发布日期:2020/4/24 9:24:28

    2019年7月中旬,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反映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

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未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擅自销售标示“茅台”注册商标

53度500毫升茅台酒,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合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在2018年、2019年2年内曾经还有2次侵犯贵州茅

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且当事人2年内实施3次相同的商标侵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万元的行政

处罚。
    2019年6月,大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多个品牌白酒涉嫌侵权。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

,从他人手中购进“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五粮液”、“百年泸州老窖”等品牌酒类准备销售,所销售商

品为侵犯“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五粮液”、“百年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

二款的规定,大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219瓶,罚款56542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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