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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造"每日坚果"卖了310万 三人假冒商标获刑

来源:律品知识产权发布日期:2020/5/7 15:50:30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刘某红、刘某云夫妻二人租赁湖南省冷水江市定基坳村的房屋作为生产车间,组织工人生产大量每日坚果产品。在未取得“沃隆”商标持有人授权情况下刘某红委托王某某制造印刷有“沃隆”字样的内袋、纸盒等包装材料进行交易,金额超过50万元。半年多时间里,刘某红、刘某云通过自己或亲友注册微信、支付宝账户,以微信、淘宝为销售平台向消费者销售假冒的沃隆坚果产品,销售数额共计310余万元。
    2019年9月2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红、刘某云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  刘某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刘某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对该三人处以相应的罚金。一审判决后,三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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