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品知识产权

全国服务热线:025-86178895
400-089-7089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新闻

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

来源:律品知识产权发布日期:2021/4/25 16:55:32

    吴某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剑南春”白酒41瓶、“五粮液”白酒42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0380元。案发时,公安机关还扣押了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茅台”白酒18瓶、“五粮液”白酒28瓶、“剑南春”白酒42瓶,价值共计人民币66182元。

    被告人吴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共计人民币50380元,未售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661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退赃等情况,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对吴某所退赃款40305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依法予以没收。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025-86178895
400-089-7089

扫码咨询
在线咨询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请您留言

南京律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025-87158879

提交